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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审议稿)

发表于:2021-07-07

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审议稿)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开展,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经秘书长核定,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印发需使用《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发文审批表》。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传阅和归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有关信息填写《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文件处理笺》,报会长或秘书长阅批。

第九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特殊情况必须带离公章的,必须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介绍信、证明等由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