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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协会章程
(2023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岳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从事合同管理并在该领域有一定贡献和影响力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我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为繁荣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北辅道东茅巷31号,活动区域为湖南省岳阳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合同法律法规,交流经验,推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和合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做好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公示和宣传工作等。
(三)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对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及其他市场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向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增强企业运用法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扩大其外向竞争能力。
(五)为企业提供市场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培训和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和企业之间的产品和技术交流,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六)承办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成立满两年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岳阳市范围内企业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销售保健品类的传销公司除外)。
第九条 入会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交纳会费,遵守会员管理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并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经秘书处考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权。
(三)有参与本会各项活动权利,优先优惠得到本会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有申报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服从本会管理,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反映各方面意见和要求。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单位会员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的。
(三)单位会员被撤销或注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称号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解除会员资格将不予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并能胜任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通过会长办公会,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入会、退会会员,报理事会通过;
(七)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八)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