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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民主决策制度 (审议稿)

发表于:2021-07-07

岳阳市重合同守信用促进会
民主决策制度

(审议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事数量原则上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1)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需由理事会民主决策)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需由理事会民主决策)

3)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定和调整;

4)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或修改除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外的规章制度;

7)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添置及处理,2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8)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审查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并应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 民主决策会议由秘书处在会前通知。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重大考察事宜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为发展本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会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岳阳市合同信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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